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7日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公费医疗的正常进行,适当减轻教职工公费医疗个人负担费用,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全校在编教职工、退休人员根据个人情况,自愿决定是否参加。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凡自愿参加本医疗互助基金者,按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并同时享受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3.医疗互助的目的是给每位参与医疗互助的教职工,在患病医疗期间,自理医疗费用较大而造成经济困难者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来源

1.学校投入:学校投入基金250万元。

2.个人交纳:凡自愿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每人每期一次性交纳互助金200元。在医疗互助期内(三年内),若个人医疗费受补助金额累计超过200元者,参加下期医疗互助时需再交纳200元;受补助不足200元者,参加下期医疗互助时需补交200元的差额。若未享受补助,个人愿意继续参加下期医疗互助者,前期缴纳的200元互助金可自然转入下期医疗互助基金。

3.接受校内外各单位和团体的赞助。

第四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开支范围

1.参加医疗互助的教职工、退休人员,因患病在校医院或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外转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正常报销后,一次性个人自理医药费用(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超过800元者,超出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做法为:根据当年基金利息数额,结合参加基金个人在当年看病自理医疗费用(每一次核减800元后)的总和,最终确定补助比例。每年仅办理一次当年的医疗费补助,办理时间在每年10月至11月,过期作废,不予办理。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期三年内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2.凡《西安交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中执行的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开支范围以及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转院、自行购药、高科技检查、材料费、属地外医疗的一切费用,均不能享受本医疗互助基金的补助。

第五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医助会”),主任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处、校医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医助会下设:办公室,由校工会、校医院负责;财务室,由财务处负责。

2.医助会职责:对办公室及财务工作进行领导、管理;每年研究一次有关基金管理及使用工作;负责审批上报的医疗费补助申请。

3.办公室职责:贯彻执行本规定;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根据规定提出意见交医助会审批;负责日常来访接待工作。

4.财务室职责:负责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经医助会批准,支付医疗补助费用,有权拒付一切不合理开支;定期向医助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

1.本基金专列帐户,由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保值增值。

2.向每位参加医疗互助的教职工颁发《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卡》作为记录医疗补助款的凭证。(未使用过的互助基金补助卡,可继续使用,但其背面所印管理办法废止。)

3.根据基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凡参加医疗互助的教职工患病就医领取补助款,应持有自理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填写互助基金使用申请表,报医助会办公室,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医助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室领取补助款。

4.基金使用从确诊为规定病种之日起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计算。

5.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在调离学校而又从未享受医疗补助的前提下,允许申请退还其交纳的互助金(不计利息)。每年11月份为新参加的医疗互助基金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新参加医疗互助基金的人员一年后产生的医疗费方可申请补助。

6.教职工个人医疗互助基金的交纳、补助实行按期管理,每期三年。每年由医助会根据当年提取的医疗互助金额确定补助比例。

7.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每年由医助会办公室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当年基金补助的情况和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医助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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