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工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建账和折旧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等类别。
各类别资产的具体构成以《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为准。
一次性购置20件(含)以上、单件价值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类物资,也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工会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
工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支出。
第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七条各级工会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在网上工会系统办理资产建账手续。固定资产完成建账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完成固定资产建账而最终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撤销建账手续。
第八条校工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校工会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建账后应当及时领取固定资产标签,并将标签粘贴在资产醒目位置。
第十条各级工会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日常使用管理、自查盘点,以及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账申请与报废处置申请等工作,并监督领用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及维护管理。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工会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校工会负责固定资产建账审核,固定资产处置审核审批,维护全校工会的资产账目,以及工会财务账和资产账的核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领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领用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每年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核对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校工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工会固定资产实物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应高效利用所管理的工会固定资产,对本级工会无使用需求的固定资产,应报告校工会进行资产调拨。对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校工会可以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未经校工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会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质押、抵押,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固定资产在实施处置行为前,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工会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十八条工会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一般包括报废、损失核销等。待处置资产在准予处置前,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所属工会提出申请,经资产所属工会主席审核,报校工会审批。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一般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毁损、非正常损坏等损失情形的,由各级工会提出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校工会同意后办理资产损失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固定资产在报废和损失核销等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由校工会委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处置,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工会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在资产处置行为完成后,校工会完成资产下账手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资产处置或出租出借审批手续,擅自处置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校工会将予以通报并追回所得。情节严重或造成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工会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形成损失的,责任人对损失部分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工会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西安交通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