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工会及所属各分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是代表全体会员对校工会及所属各分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经审会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校工会委员会时同时选举产生。
第三条 经审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审会接受上级工会经审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经审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校工会委员会和各分会应尊重和保证经审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审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成和成员
第五条 经审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代表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会员担任。
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代表。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经审会的委员。
第六条 经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经审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经审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经审会会议,负责经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经审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主任、副主任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
第八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经审会对校工会及所属各分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五)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校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二条 经审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校工会及所属各分会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获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
第十三条 经审会对校工会及其所属各分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负责人员,有权建议校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须经经审会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经审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审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经审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监督:
(一)定期召开经审会全体会议,审查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对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参加校工会组织的财务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四)定期对分会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经审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校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校工会或被审查分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后报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应对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审会通报。
第十九条 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经审会与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审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经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经审会举行全体会议须有2/3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经审会日常工作各有分工,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应加强与校工会委员会及各分会的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审会委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方针、政策及上级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审人员校工会应给予表彰、奖励。
经审人员行使职权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校工会应当给予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经审会全体会议通过,报校工会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06年 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