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2023年工会思想政治引领活动专项立项项目的通知

 



 

 


附件1:2023年工会思想政治引领活动专项立项项目

序号

主题

单位

项目负责人

拟批经费

1

“崇德尚美,知行耦合”交大美育践行计划

人文学院

张菊芳

2

2

智汇青年论坛

前沿科学技术
研究院

李妙辉

2

3

“仙交十大美景”摄影作品征集展览和评选

教职工摄影协会

李一鸣

2

4

西安交通大学微书信大赛

教职工读书协会

李重

2

5

西安交通大学党领导下的工会事业发展史史料汇编

档案馆

康雨晴

1

6

西安交通大学劳动育人课程质量提升

后勤保障部

代晓勇

1

7

 “书香浸心 阅读泽人”书香文化系列活动

钱学森学院

王娟

1

8

西安交通大学电气青年“新港远航”计划

电气工程学院

吕泽鹏

1

9

西安交通大学“医工交叉”学术沙龙活动

口腔医院

邹蕊

1

10

机关与直属单位家庭教育计划

机关党委

赵永亮

1

11

由一流名师引领的基础课师资队伍教学能力大练兵

数学学院

罗文成

1

1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知识竞赛

管理学院

肖忠东

1

 


附件2:西安交通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校工会及各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经费必须独立使用,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会费由校工会全额下拨至各分会,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用于完成上级工会经费上解任务以及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聘期授课人员酬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教职工文体活动所需的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和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用于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文体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单项奖最高不超过300/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最高限额100/人次。

各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和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人次。

各级工会开展各项文体比赛,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300/人天;聘请其他裁判员、教练员和评委,最高不超过200/人天。

各级工会组织文体培训班,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授课人员,最高不超过300/人天。

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不超过50/人次的误餐补助。

各级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各级工会在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可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开展春(秋)游等活动时由会费列支,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各级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人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讲座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 2200 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优质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在职工会会员去世,工会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疗休养活动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系统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省内不超过5天,省外不超过7天。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疗休养期间的其他费用可由工会经费给予补贴。省内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次,省外不超过3500元/人次,组织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3人。

疗休养活动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及相关讲座形式组织开展,可安排参观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组织工会业务相关的活动等,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和提升职工素质紧密结合起来,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疗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以疗休养的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基层工会可在极端恶劣天气时向全体在职会员发放防护物品,每年不超过150/

(二)法律援助费。用于各级工会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三)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各级工会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最高1000元/人的慰问金。 

(四)送温暖费。各级工会在开展夏送清凉、冬送温暖等活动中严格执行上级工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各级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7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省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4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陕财办行〔20169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主要用于工会开展各种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标准为单项奖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团体奖人均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时,可向未获得奖励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人次的纪念品。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作为评委,评审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不超过2400/人天,其他专业人员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00/人天。 

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各级工会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各级工会开展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青工工作、外事活动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主要用于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发放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人次(每年不超过一次),奖励范围由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以及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各级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十三  根据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活动项目,按规定如实编报年度经费预决算。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工会财务管理:工会举办的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劳务费等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和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  职工体检、行政管理方面的表彰工作等,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如本办法未提及的开支标准,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交通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工会

20211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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